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監察人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遴選(選聘)下屆董事、監察
人。新舊任董事、監察人,並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十條: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連選得連任。董事
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
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察人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綜理監察人之職權及業務。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
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
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
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十一條:本會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會議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
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
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 62、63 條情形並應經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五.董事長及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第 34 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本會董事會開會得與監察人同時舉行「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
第十二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應於下列期限經董事會審定
下列事項,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預算應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內審定。
第十三條: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的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的規定,並需先函報主管機關
許可。
第十四條: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本會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
業務。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
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
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
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