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李存敬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  
設立時初訂:民國 96 年 6 月 25 日第 1 屆第 1 次董事會通過  
第 1 次修正:民國 102 年 11 月 2 日第 2 屆第 9 次董事會通過  
第 2 次修正:民國 109 年 7 月 24 日第 5 屆第 3 次董事監通過  
第一條: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李存敬教育  
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補助及協助各學校校務推展,各學校教具及教材捐助、補助,獎助在學清寒學  
生;協助推動公益性教育活動,獎助及補助學術研究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獎助學生促進敦品勵學。  
二、捐助提供各學校教具、教材補助,及協助各學校校務之推展。  
三、獎助清寒學生之獎學金。  
四、協助推動公益性教育活動、贊助各學校教育之專業學術研究、講座及出版。  
五、獎助及補助各學校編制內正式教師進修。  
六、對各學校指定用途之捐贈:接受各界人士推薦指定推展各學校教育用途之捐贈。  
七、舉辦其他與各學校教育相關之活動暨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之業務。  
第三條: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壹仟萬元整,由李育嘉、李育安、李秀青、李秀桑等捐助(明細如  
捐助財產清冊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各界捐贈。  
第四條:本會會址(事務所)設於高雄市鼓山區美術東二路 3 號。  
第五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本會監察人之職權,依照財團法人法第 46 條規定。  
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 7 至 21 人組成(董事應為奇數另選監察人 1 至 5 人,監察人人數不得  
超過董事人數 3 分之 1。第一屆董事由原始捐助人或原始捐助人授權之代表人選聘之,第二  
屆以後之董事、監察人由前一屆董事會遴選選聘之。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董事與監察人相互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  
第七條:本會得設名譽董事長及顧,由董事會選聘對教育有卓越貢獻名人士擔任,均為無給  
職。  
第八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董事長提董事會同意聘任之,秘書長依董事會決議負辦理本會  
事務,為無給職。  
第九條:本會董事及監察人任期每屆三年,選得任,但期滿連選得任之董事,不得改選董事  
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監察人在任期中因故,董事會得另選聘適當原任。  
董事、監察人任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遴選(選聘)下屆董事、監察  
人。新任董事、監察人,並應按期辦理接。  
第十條: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代表本會,董事長選得任。董事  
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指定或無法  
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察人互選一人為務監察人,理監察人之職權及業務。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董事應親會議,不席時,得以書面委  
其他董事代理出。  
前項受代理出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其人數不得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依規定召集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  
請求召集董事會議,董事長應請求後十召集之。屆不為召集通知,得由請求之  
董事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十一條:本會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有過數董事出始得會。於議之表  
決,以出董事過同意之。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以  
董事過數之同意並經許可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 62、63 條情形並應經法必要處分。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五.董事長及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關指定之事項。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第 34 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之議,應於會議十前,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本會董事會會得與監察人同時「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  
第十二會以年一至十二三十一為業務及會計年年應於下列期限經董事會審定  
下列事項,並報主備查。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財務表應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  
二.本年度業務計及經費預算應於年度始一個月內審定。  
第十三條: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的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的規定,並需先函報主關  
許可。  
第十四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合本會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  
業務。  
本會財產之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為之,並受關之監,其金不得寄託借貸  
與董事、其他人或融機構。  
前項財產之管及運用法如下:  
一.存融機構。  
二.購買國庫中央銀行儲蓄融債可轉讓銀行銀行承兌匯、  
銀行票券司保證發行業本。  
三.購置業務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購買開發行之有擔司債證券投資信託司發行定  
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購買股票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司資  
額百分之五。  
第十五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及監察人、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經董事及  
監察人聯席過,函報主許可,並辦理法人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本會係永久,如因故散時,經依法解剩餘財產,不得屬任何個人或人團  
,應依法屬於本會所在地方自治。  
第十七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依有關之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本章程訂於中華國 96 年 6 25 ,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第一修正於中  
102 年 11 2 ,第二修正於中華109 07 24 。  
財團法人李存敬教育基金會  
董事長  
李育嘉